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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创视讯_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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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创视讯_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2-4-27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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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87号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73.46万元,同
比减少5.46%,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854.57万元,同比增长41.49%。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2)0610003号),确认公司2021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为1.36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仍超过1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第四季度收入对应的大额订单
或合同、客户情况、是否为新客户、确认收入的依据和时点、报
告期内第四季度收入占比等情况说明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结合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与主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和对交易商业实质的判断,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13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要求,对2021年度的营业收
入按项目逐一列示扣除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风险。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对第四季度收入真实性及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项目进行核查的具体
方法、核查过程、核查结果。
2.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面向 5G应用的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
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一)及面向 5G应用的 VR运营服务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二)。项目一建成后,预计最后一年实现营业收入16667万元,用户数量为1500并发套餐与3000并发套餐各3970户,公司拥有长期服务国内头部企业的丰富经验,具有较强获客能力;项目二建成后,预计达产年营业收入为3407万元,用户数量为2.4万户,套餐单价为239元/月(包括
5G+VR套餐价),远高于现有同行业公司爱奇艺 30元/月、华为 19
元/月、天翼云 15元/月及移动云 28元/月的 VR服务价格。公司已与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在线)、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境通讯)签署相关合作
协议及会议纪要,项目一设定的分成比例为70%。公司预计1-2个省份联通分公司即可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及效益规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项目一和项目二的目标客户或潜在客户、与发行人现有客户的区别和联系、发行人的获客能力、相关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用户数量的依
据及合理性、谨慎性。同时结合项目二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提供服务的差异及优势,说明套餐单价的具体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谨慎性,套餐单价远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联通在线、灵境通讯的政企单位客户规
模、相关营业收入、客户套餐粘性及转化能力等,说明与联通在线、灵境通讯合作即可保障本次募投项目效益规模的合理性及谨慎性,募投项目预计年收入大幅高于发行人现有营业收入规模的合理性;(3)结合联通在线、灵境通讯与其他合作商合作案例、
分成比例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设计分成比例是否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4)结合同行业可比项目情况等,说明战略合作协议及会议纪要是否具备保障募投项目开展的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募投项目开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重点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夸大描述等形式误导投资者。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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