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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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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4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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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丹丹)2021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
独立公正履行职责,勤勉尽职,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在会议期间,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与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无异议,均投同意票。
2021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2次,股东大会2次,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缺席是否连续出席本报告期现场出以通讯方委托出席独立董事董事两次未亲股东应参加董席董事式参加董董事会次姓名会次自参加董大会事会次数会次数事会次数数数事会会议次数林丹丹1201200否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定
期报告、对外投资、可转债转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对外担保、内控评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委托理财、审计机构的选聘
等有关事项做出客观、独立、公允地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为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1月12日,对公司第五届临时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导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关于公司申请银团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的银团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 20万吨/年 MMA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有利于公司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 20万吨/年 MMA项目按期完工并投入运营,公司本次申请银团贷款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申请银团贷款事项。
3、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雪松实业及其雪松控股集团拟为公司银团贷款
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临时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雪松实业及雪松控股集团为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
(二)2021年4月28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对2021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预计的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
2021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3、关于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作为国内知名的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预案的制定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进行了仔细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2020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新发生一笔对外担保事项,对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在年度授权担保权限范围内,用途符合审议要求。担保期间,被担保公司经营正常,所有担保事项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未出现违约风险。*公司2020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公司各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被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7、关于全资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供应链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全资子公司提出单一产品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事项。
(三)2021年7月1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
设进度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将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本次提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2021年8月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受让土地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规避和减少公司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受让土地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暨关联交易事项。
(五)2021年8月30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形。
(2)报告期内,除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青岛思远化工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齐翔华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上述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3、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6、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2021年12月27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被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日常工作情况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
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事前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4、培训和学习
本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平时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四、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
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协助的情况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资料及时、详细,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
六、在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1年度主持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续聘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公司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决策程序进行核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林丹丹:E-mail:ddlin2003@qq.com
以上是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2年,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林丹丹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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