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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海生科: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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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海生科: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4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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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
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发行 A股或 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发行 A 股或 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予董事会发行 A 股或 H 股股份
的一般性授权,即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议案所载明的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 A 股股份或 H股股份,但所涉股份数目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 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当日现有 A 股、H 股各自已发行总数的 20%,将增加公司筹集资金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董事会仅在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发行 A股或 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的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颖琦、苏治、赵磊、姜志宏、杨玉社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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