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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39.88亿元。其中:
1、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总额31.73亿元,其中以存单质押
形式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0.75亿元,以信用担保形式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98亿元。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均要求担保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反担保。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062号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承诺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彻底消除与公司之间以存单形式的互保情形。其中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已经完成2021年下降存单质押担保金额6亿元的承诺。
2、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89.47亿元。其中对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
总额为87.72亿元,对非并表参股公司的担保总额1.75亿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均为公司项目经营需要,且对非并表关联参股公司的担保原则上均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亦或是按比例要求合作方提供反担保。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
3、对除上述两类担保外的担保总额为18.68亿元。公司对此类的担保属于
公司项目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反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合作项目的股东,财务状况稳定,资信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华民、杜兴强、郑金都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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