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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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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3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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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4证券简称:苏交科公告编号:2022-026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2018年1月,你公司聘任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董事计月华为公司副总裁,中开公司于2018年1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向中开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795.76万元、9703.00万元、12145.85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29%、2.52%。
2019年6月,你公司监事会主席刘辉担任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湾河公司)董事,小湾河公司于2019年6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9年6月至年末向小湾河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41845.0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6%。
你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未在2018年-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将中开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在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小湾河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按照规定向江苏证监局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报告。同时,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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