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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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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5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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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以下简称“GDR”)
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
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四、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
立意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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