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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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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jason 发表于 2022-5-7 00:00:00 浏览:  5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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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十一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1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星期五)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公司董事许晓军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管状肺炎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公司股份77507219股,占公司股份-2-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4.8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5119526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01%。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告》中所列议案6“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告》中所列议案10“关于与兵器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告》中所列其他议案均由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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