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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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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燕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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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担保等事项暨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2021年度相关事项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奥特佳在2021年没有发生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累计担保金额总额为人民币
130186.88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8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公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无资金往来事项,未发生公司的关联方非经营性
1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们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贯彻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们评价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负,拟对
2021年度利润不分配现金红利、不转增、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留存收益不分配有助于满足公司合理营运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审核了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并查阅了相关募集资金存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我们认为,该公告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管理工作,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或存管募集资金的事项。因此,我们同意该份公告的内容。
五、对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26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佳)的证券账户接受司法划转,被转
入388005股力帆科技(股票代码:601777)股票,转入当日收盘价5.19元/股。此次交易为被动交易,股票来源于人民法院依司法判决的划转,起因系南京奥特佳的债务人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债务人以股票抵债。
2021年12月16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接受司法划转,被转入 2304786 股*ST 众泰(股票代码:000980)股票,转入当日收盘价6.56元/股。2021年
12月29日,南京奥特佳的证券账户接受司法划转,被转入221544
股*ST 众泰股票,转入当日收盘价 5.76 元/股。这两次交易均为被动交易,股票来源于人民法院依司法判决的划转,起因系南京奥特佳的直接或间接债务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债务人以股票抵债。
我们认为,南京奥特佳持有力帆科技及*ST 众泰的股票为接受司法判决结果的被动行为,并非主动投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收回债务,减少坏账损失。因此我们同意南京奥特佳继续持有力帆科技和*ST 众泰的股票投资。
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17.7亿元新增债务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为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等14家控股子公司提供(及各公司之间提供)合计不超过17.7亿元的新增债务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公司提供新增债务担保的额度不超过8.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公司提供新增债务担保的额度不超过9.2亿元,两组内部额度可调剂,但不得混用),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做出的决定。这一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3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担保的风险有
限且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为14家控股子公司提供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产生
的合计最高额度不超过17.7亿元的新增债务担保额度,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科付少军许志勇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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