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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安徽建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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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安徽建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超越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3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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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2第00638号
致: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月、尹颂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安徽建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外部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3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时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证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88710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143%。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614749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171%。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9615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7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全文及摘要》。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投资计划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5562651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32.3192%)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月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汪明月尹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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