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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关于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现就《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董事会对内控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一、针对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职业性和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22日三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我们督促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钟庆全、朱华友、刘风景
二 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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