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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股份: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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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股份: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夕阳红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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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以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备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取消或暂缓披露
2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格式及编制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公告,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披
露本期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
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5(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6(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7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需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在获悉该重大事
项的第一时间(指获得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告知公司董事秘书或者董事
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8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六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
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10第二节公司部门、子公司涉及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报告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应披露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条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指报告人获得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时)以送达、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披露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公司部门、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的,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应公告披露事项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事项;
(三)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批文等文件及情况介绍等。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披露报告职责。
第六十六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内容;
11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到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
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由董事人秘书负责披露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制定编制计划;
(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或数据,其中财务会计部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中期、季度财务报表需审计的也须组织审计)并提交财务报告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经理层讨论修改;
(四)董事会秘书将经经理层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表成会议送审稿;
12(六)定期报告会议送审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分别召集召开董事
会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会议送审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送审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定期报告(正式稿),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交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文本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七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
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有义务协助董事人编制相关部分内容。
第七十一条公司临时报告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报告文稿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则董事会秘书应在提交董事长审查,经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并报告董事会后,直接将临时报告文稿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
开披露信息:
(一)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发;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发;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13第七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节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七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
知晓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公司部门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方和书面材料等内
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八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二条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漏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由于相关人员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或泄漏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必要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该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福岐北路9号
邮编:363000
第八十八条联系方式:
股东咨询电话:0596-2072091
传真:0596-2072136
电子邮箱:zgp@ls.com.cn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5第九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订亦同。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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