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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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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赤羽 发表于 2022-4-28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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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9证券简称:强力新材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23076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行,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在参照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导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第五条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
条件:条件: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第六条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直系亲属;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五)为本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员;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披露上述内容。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第十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生效。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无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无
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第十四条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独立董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独立董事作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东征集投票权。
构;(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东征集投票权。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一)董事的提名、任免;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
薪酬;(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聘;
金);(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六)《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六计差错更正;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七)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八)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方案;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权益的影响;
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红方案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无
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
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无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包括以下内容: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
数及投票情况;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三)现场检查情况;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第十九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
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第二十四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报中进行披露。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责解释和修订。
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金用途。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第九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用途的投资。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不正当利益。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
第十一条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
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目计划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计划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第十四条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本条删除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时,遵
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
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个年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进展情况。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
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
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续实施该项目: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有):(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一年的;
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一年的;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的情形。
关计划金额50%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的情形。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募集资金使用存在项目实际进度、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百
分之二十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资金到账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第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股票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第十八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下条件: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下条件: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常进行;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6个月;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常进行;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的金的募集资金;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无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及原因;(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无
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无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第二十九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目完成后,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见;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
项审核报告;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
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审核报告。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有权至少每个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一次现场调查。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
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释。定、修改与解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以上公司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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