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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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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4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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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9股票简称:攀钢钒钛公告编号:2022-37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14:2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宾馆会议中心多功能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俊勇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52208345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68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597522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1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6233122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6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代行职责)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同时,公司聘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18877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5%;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15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70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22%;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4%;弃权15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9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18903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15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
2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96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66%;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4%;弃权15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18647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1%;反对68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15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740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47%;反对68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03%;弃权15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20393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86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51%;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4%;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五)《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220314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5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07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0%;反对5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5%;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2021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218924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40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15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017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84%;反对40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6%;弃权15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2022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5220393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86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4的99.7551%;反对4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4%;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8647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1%;反对6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15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740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47%;反对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4%;弃权15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6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九)《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7009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3791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6%;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102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42%;反对3791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75%;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表决结果:吴英红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十)《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5220021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44%;反对7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9114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4%;反对7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3%;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补选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7009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3791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6%;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102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42%;反对3791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75%;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表决结果:谢玉先先生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
与第八届监事会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立森周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6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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