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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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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cc220607 发表于 2022-4-26 00:00:00 浏览:  5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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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亿晶光电证券代码:60053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目录
一、释义..................................................2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7
(三)股票来源...............................................8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8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14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15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2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23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2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2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2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25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2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8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2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30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30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31
(十一)其他...............................................32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3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34
(一)备查文件..............................................34
(二)咨询方式..............................................34
1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亿晶光电、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本激励计划指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指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限制性股票指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激励对象指
理人员、核心管理层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股票期权有效期指的时间段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行权指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可行权日指日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行权条件指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指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限售期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解除限售期指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指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公司章程》指《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3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亿晶光电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亿晶光
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亿晶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
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要内容亿晶光电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亿晶光电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层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获授的股票期权占目前总股姓名职务划授予权益数量(万份)本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张俊生财务总监32.000.88%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138.8031.45%0.97%(共50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1人)1170.8032.34%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6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占目前总股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划授予权益本的比例(万股)总量的比例
杨庆忠董事长100.002.76%0.09%
唐骏董事、总经理1000.0027.62%0.85%
刘强董事200.005.52%0.17%
张婷董事、董事会秘书200.005.52%0.17%
孙铁囤董事、副总经理100.002.76%0.09%
陈芳董事50.001.38%0.04%
核心管理层人员(共1人)200.005.52%0.17%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7人)1850.0051.09%1.5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620.8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17635.93万股的3.08%。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170.8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50.00万股,合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635.93万股的2.5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3.43%;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6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635.93万股的0.51%,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5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
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于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8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25%
第一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25%
第二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25%
第三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60个月25%
第四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25%
第一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25%
第二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25%
第三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60个月25%
第四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9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25%
第一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25%
第二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50%
第三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0(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
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11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部分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
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部分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部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部分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部分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
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部分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
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部分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部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部分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部分
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
12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部分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
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部分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部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预留授予部分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13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3.14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3.14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36元/股的80%,为每股2.69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92元/股的80%,为每股3.14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14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6元的50%,为每股1.69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92元的50%,为每股1.97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年度净利润(A) 年度营业收入(B) 出货量(C)行权期
年度 (亿元) (亿元) (GW)
16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Am) (An) (Bm) (Bn) (Cm) (Cn)
第一个
2022年1.00.196.057.66.03.6
行权期
第二个
2023年1.50.9150.090.010.06.0
行权期
第三个
2024年2.01.2210.0126.015.09.0
行权期
第四个
2025年3.01.8260.0156.020.012.0
行权期指标完成度对应系数
A≥Am X=100%
净利润(X)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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