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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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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法律意见书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5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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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165号
致: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 4月 22日 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明基广场 B座 7楼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年 4月 22日下午 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明基广场 B座 7楼召开,董事长杨张峰指定董事赵永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566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53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7275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62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9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39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300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6%;反对558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300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6%;反对558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
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3024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7%;反对542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443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12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1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40%;反对1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443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12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1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40%;反对1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300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6%;反对558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2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443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12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443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12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024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7%;反对542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97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34%;反对542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签订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814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35%;反对5580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35%;反对558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7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使用闲置资金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024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7%;反对542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2.01赵殿华
表决情况:同意11175752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246票。
表决结果:选举赵殿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文贤勇
表决情况:同意11231752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0245票。
表决结果:选举文贤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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