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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合法可行,有利于维护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该事项表决及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计划,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所属子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胡斌龚巧莉占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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