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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宝新能源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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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宝新能源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2-5-10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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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350031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0868】%。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62】名,代表股份数【37619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28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
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8.《关于取消实施公司第八期至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上述第7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该议案的审议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将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706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6%;反对11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4%;弃权27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41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072%;反对11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51%;弃权27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77%。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24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28%;反对16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3%;弃权28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77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484%;反对16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32%;弃权28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84%。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7962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08%;反对888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15%;弃权8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97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344%;反对88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829%;弃权8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27%。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209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24%;反对56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36%;弃权28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44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1149%;反对
56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67%;弃权28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84%。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236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13%;反对15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8%;弃权28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71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327%;反对15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77%;弃权28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9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74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96%;反对395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3%;弃权29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83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2891%;反对
395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229%;弃权29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8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383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662%;反对24460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099%;弃权28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775%;反对
24460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141%;弃权28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84%。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取消实施公司第八期至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6232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3%;反对14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67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68%;反对14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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