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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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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汽车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2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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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接受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2年3月29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22年3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22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3月
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0日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西段6号凯立新材综合办公楼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出席人员情况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755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
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375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390%。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8、《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境内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94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2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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