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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妍薇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云联系电话:025-8338767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奥精医疗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2021年度(以下简称“本报告期”或“报告期”)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
1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相应的工作计划。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保荐机构已与奥精医疗签署了保荐协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2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
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2021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3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作。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4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2021年度,奥精医疗未发生需公开发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序号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2021年度,奥精医疗及相关当事人未
5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奥精医疗及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
6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的各项承诺。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执行情况,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
7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2021年度,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等。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保荐机构核查了奥精医疗内控制度建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8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关法规要求。2021年度,公司有效执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奥精医疗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沟
9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通、审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奥精医疗在重要信息披露前一般与保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荐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公告文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件进行事先审阅,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理性、准确性。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奥精医疗202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审阅,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11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内容进行必要核实。序号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2021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2021年度,奥精医疗及控股股东、实
13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况。
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2021年度,奥精医疗未出现应披露未
14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不符的情况。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15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2021年度,奥精医疗及相关主体未出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现该等事项。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
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6(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2021年度,奥精医疗未出现该等事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项。
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
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序号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保荐机构对奥精医疗募集资金的专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
17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政策风险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制度。公司的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属于第III 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III 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同时,公司的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也实行相应的产品注册或认证制度。公司目前所有已上市产品均已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市场准入许可,但若未来产品注册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的产品注册证无法正常续期,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新产品上市时,中国及其他国家将进行严格监控,可能导致新产品取得产品注册证周期较长或无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的情形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随着行业内竞争对手不断增多、企业研发投入不断增加,未来可能会不断涌现出创新产品和先进技术。若公司未能持续跟踪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并对现有产品进行及时更新迭代,则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行业内人才竞争愈加激烈,若出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规模流失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新产品技术泄密、研发进程受阻或停顿等风险,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快速发展,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众多国内外企
业纷纷加入竞争,行业竞争愈加激烈。由于医疗器械行业具有较高的利润率水平和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未来可能会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到本行业,市场竞争预计将进一步加剧。此外,在新产品上市时,中国及其他国家将进行严格监控,可能导致新产品取得产品注册证周期较长或无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的情形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进行产品销售。随着经销商数量的持续增多,维持经销商销售网络的健康与稳定发展是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无法对经销商的实际运营进行直接控制,存在因经销商销售或售后服务不当产生品牌声誉受损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存在主要经销商在未来经营活动中与公司不能保持稳定、持续的合作的可能性,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生产成本变动、产品结构
变动、产品市场表现、市场竞争程度及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若未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将会面临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若因公司管理原因,或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生产规划与生产安排出现重大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因设立时间较短以及业务发展阶段等原因,公司子公司海南奥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奥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奥精康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精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奥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奥精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美国
奥精单体均未实现盈利。若未来不能按照预计规划和目标开展业务,公司该等子公司将存在短期内难以盈利的风险。
(五)行业风险
医疗器械关乎人类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系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行业发展对医疗卫生政策较为敏感。近年来,国家为鼓励医疗器械加快技术创新、加速进口替代,在政策层面给予了较大的扶持力度。如果未来行业鼓励政策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此外,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行业相关监管政策将不断完善、调整,中国医疗卫生市场的政策环境可能面临重大变化。如公司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在主管部门不断深化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模式、价格体制、强化医保控费执行力度的背景下,医疗器械企业将面临产品价格下调的风险,如未来公司无法满足产品投标资格、产品未能中标或中标价格大幅下降,可能对公司的市场份额及经营业绩等造成不利影响。
(六)宏观环境风险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然比较严重,也可能导致供货不稳定、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的BonGold产品已取得美国 FDA 510(k)市场准入许可,并在美国设立了子公司。公司在境外开展经营及设立机构均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国际关系紧张等其他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的境外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无。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本报告期比上年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23606.3218376.0228.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2078.268894.4535.80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9746.528236.2318.34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2976.468487.5252.89流量净额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末增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24427.4562266.7199.83的净资产
总资产142607.6380493.1377.172021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10.8913.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10.8913.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0.820.8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1915.40增加1.79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3.8714.26减少0.39个百分点均净资产收益率()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1、2021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期增长28.46%,主要系报告期内,国内疫情得
到有效控制,经济回暖,同时公司持续开展各类市场营销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主要产品的国内市场需求得到恢复并保持持续增长所致。
2、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78.26万元,同比增长35.80%,
主要系本期销售额增长所致。
3、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746.52万元,同比增长18.3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52.89%,主要系本年销售收入增加,销售回款大幅增加所致。
4、2021年总资产同比增长77.17%,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加
28.46%带来销售回款增加,实现净利润增长35.80%,同时公司上市增加募集资金所致。
5、2021年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13.48%,主要系营业收入增长、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综上,公司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具备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奥精医疗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20 工程)
创新引领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北京、山东潍坊两地分别设立有院士专家工作站,被北京市科委认定为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2021年,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技术优势、产品及市场布局优势、研发团队及体系优势等方面。
1、技术优势
奥精医疗的主要产品人工骨修复材料依托于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体外仿生
矿化核心技术,构建出主要成分及微观结构均与人体骨骼类似的人工骨修复材料,已获得 3 项中国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 1 项美国 FDA 510(k)市场准入许可。
报告期内,奥精医疗从北京市上千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脱颖而出,荣获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公司参加的“骨盆髋臼骨折核心救治体系的创建与临床应用”项目荣获中华医学会“2021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报告期内,奥精医疗继续承担“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一代功能型仿生矿化胶原儿童骨缺损再生植入器械的研究及临床转化”项目。国家科技部以奥精医疗作为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这一国家级科技项目,充分彰显了公司的技术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需求的高度一致性,体现了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公司研发实力和科技项目组织管理能力的高度认可。该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公司的技术研发占据新的学术制高点,为未来产品的开发和临床转化奠定优良基础,进一步强化公司在技术优势方面的核心竞争力,继续巩固公司在再生医学材料领域的行业领军地位。
2、产品及市场布局优势
公司产品自上市以来,通过市场营销和学术推广深入有机结合,实现了销售网络的逐年扩大,人才队伍也日益壮大,且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经过多年积累和沉淀,公司产品的临床效果、品牌认可度、企业影响力都得到行业内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赞誉。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的建设,专注于营销业务的海南分公司已注册设立,将致力于深化推进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市场营销业务的开展。报告期内新增经销商60余家,与既有经销商的合作继续加深,同时新开发大量有发展潜力的优质经销商,确保在售产品销量、产品临床使用效果及满意度的行业领先地位。3、研发团队及体系优势奥精医疗已组建了具有生物医学、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多领域复合型的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多人次荣获北京市特聘专家、北京市优秀人才、北京市科技新星、海英人才等荣誉。公司建立了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主导、产学医相结合的研发体系,获得了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资质,承担了多项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具备较强的研发及自主创新能力,为在研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7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45项。
4、经营机制持续完善
公司积极探索和实践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积极组织线上业务培训,并参加多场次在线会议,讲解产品技术特点、临床使用方法、分享典型病例。通过邮件、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回应临床反馈,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
公司继续积极落实各项在手订单,确保产品品质及交付周期。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科学、高效地进行市场推广,以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参加各类市场和学术活动,开拓更多优质客户。
5、人才梯队建设得到加强
公司高度重视人才效应,打造核心技术和管理团队。报告期内公司强化培养部分企业专业领域带头人及管理者,完善企业人才梯队,这些优秀人才在企业坚持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引入人才、培养人才、末位淘汰,完善激励制度等方式,不断提高团队能力和人员素质。
(二)公司核心竞争力变化情况
2021年度,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3323.191600.85107.59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化幅度(%)
资本化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合计3323.191600.85107.59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14.088.715.37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2021年度,公司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07.59%,主要系2021年研发人员
增加以及不再享受社保减免政策人员薪酬增加,同时在研项目试验检验费及材料费增加所致。
(二)研发进展
报告期内,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修复材料项目和胶原蛋白海绵项目均按计划进入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阶段,两个项目的临床试验均进展顺利。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7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45项。
公司承担的“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一代功能型仿生矿化胶原儿童骨缺损再生植入器械的研究及临床转化”项目实施顺利,公司与项目各参加单位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研发工作。目前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多种材料的理化性能、生物学评价以及多项大动物骨缺损动物实验评价。公司作为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将继续尽全力做好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7666677.6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816913.05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7日到账。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首次发行《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投入募投项目资金35929100.00元,2021年投入募集资金110190356.4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投入146119456.43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59030736.48元,其中银行存款359030736.48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
(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57420109089983005.65
募集专户、活司北京大兴支行期存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574201080313944669.92
募集专户、活司北京大兴支行期存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11090574201020648233537.96募集专户、活司北京大兴支行期存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574208000029170000000.00七天通知存款司北京大兴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57420800003290000000.00七天通知存款司北京大兴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278642107029887469.74
募集专户、活司北京大兴支行期存款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2460000009484225982053.21
募集专户、活司北京玉泉营支行期存款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246000000948422-000211000000.00七天通知存款司北京玉泉营支行
合计-359030736.48-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
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所示:1、直接持股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分别直接持有公司9487066股、
6334793股、3764537股。
2、间接持股
崔福斋、李洪景(现已离任)通过北京银河九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Eric GangHu(胡刚)、于秀荣通过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黄晚兰、仇志烨、刘洋(现已离任)、宋天喜、张鑫、田国峰通过北京银河九天和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刘建通过北京奇伦天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Eric Gang Hu(胡刚)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7.56%的出资份额;崔福斋持有北京银河九天4.56%的出资份额;黄晚兰持有
北京银河九天32.26%的出资份额,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1.26%的出资份额;李洪景(现已离任)持有北京银河九天18.00%
的出资份额;仇志烨持有北京银河九天10.00%的出资份额,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7.17%的出资份额;刘洋(现已离任)持
有北京银河九天8.00%的出资份额,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35%的出资份额;宋天喜持有北京银河九天6.00%的出资份额,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38%的出资份额;
张鑫持有北京银河九天3.00%的出资份额,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16%的出资份额;田国峰持有北京银河九天3.00%的出资份额,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38%的出资份额;于秀荣持有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74%
的出资份额;刘建持有北京奇伦天佑30.00%的出资份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况。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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