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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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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2-5-7 00:00:00 浏览:  3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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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栋 32 层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42
受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虹医药”或“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1亚虹医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会议通讯接入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于2022年5月6日上午10:00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PAN KE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6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6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
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股份284191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581%。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通讯的方式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2亚虹医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通过视频通讯的方式共同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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