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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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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zjx 发表于 2022-5-13 00:00:00 浏览:  2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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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26证券简称:经纬恒润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的议案》,同意江苏涵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涵润”)、经纬恒润(天津)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研究院”)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2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3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1982599.7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88017400.24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1072
号《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1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江苏涵润、天津研究院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江苏涵润、天津研究院已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经纬恒润南通汽车江苏涵润中国银行南通港闸支行502777667618电子生产基地项目经纬恒润天津研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天津研究院77190078801500003003中心建设项目浦和支行
2022年5月12日,江苏涵润与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5月12日,天津研究院与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和支行、保荐机构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苏涵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2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2777667618,截止2022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经纬恒润南通汽车电子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永新、刘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3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电子邮箱为:project_jwhr@citics.com),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经纬恒润(天津)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4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190078801500003003,截止2022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经纬恒润天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永新、刘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5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电子邮箱为:project_jwhr@citics.com),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
6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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