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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度生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仁度生物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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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度生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仁度生物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査意见

明明 发表于 2022-5-13 00:00:00 浏览:  2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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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
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度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仁度生物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1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2.65 元,于 2022 年 3 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000.00万股。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居金良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1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8)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1)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2的责任。”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居金良控制的企业瑞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国际”)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胡旭波、杨孝华、吴伟良、任正华、关铭、蔡廷江、曹若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3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核心技术人员于明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5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30日上市,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28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72.6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居金良及其持股100%的企业瑞达国际将其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29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旭波、杨孝华、吴伟良、任正华、关铭、蔡廷江、曹若华、于明辉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9月29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钰坤魏德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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