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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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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stock 发表于 2022-5-13 00:00:00 浏览:  3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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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沈诚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随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
5月1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袁宏永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861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85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85033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4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21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77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8%;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21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77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8%;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299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7%;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55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1%;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9%;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21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77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8%;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997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8%;反对367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353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5%;反对367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29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85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4932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85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29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85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或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29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685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2%;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申请或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587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2%;反对375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345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495%;反对3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全体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沈诚
负责人:顾功耘薛晓雯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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