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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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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2-5-16 00:00:00 浏览:  4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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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1629号
二○二二年五月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普生物、本公司、公指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指《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指本计划草案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指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考核办法》指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指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激励对象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指予日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限售期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解除限售期指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解除限售条件指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办法》指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1629号
致: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瑞普生物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瑞普生物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
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出具并由公司公告了《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上
4法律意见书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止。2022年5月1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股权激励涉及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关联股东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出具并由公司公告了《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监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5法律意见书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
1、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
对象条件,公司取消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0.5万股,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3人调整为
21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3.7401万股调整为413.2401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授予日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6日。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6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期
6法律意见书
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法律意见书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
励对象的调整系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
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刘鹏施梁浅
2022年5月16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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