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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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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5-7 00:00:00 浏览:  4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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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或“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雷科防务于2022年5月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2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性文件的理解,就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
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并使用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
定于2022年5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5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合称“披露平台”)上刊登《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0)(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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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2022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于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以及《的更正公告》(“《通知》”以及更新后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2年5月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5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3、除现场会议外,2022年5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2022年5月6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安排了网络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戴斌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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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公司各股东,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以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2名,代表股份96870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688472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229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866%。
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2022年4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以现场或视频远程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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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6316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4%;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7%;弃权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9%。
提案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6316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4%;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7%;弃权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9%。
提案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6316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4%;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7%;弃权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9%。
提案4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6418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33%;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96316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4%;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7%;弃权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9%。
提案6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银行授信总额度及办理授信时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6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同意95400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25%;反对
1470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6316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4%;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7%;弃权1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9%。
提案8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96418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33%;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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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马德里曼彻斯特科灵悉尼芝加哥奥克兰佛罗伦萨多伦多(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律师经办律师:孙涛律师(签名)(签名)耿陶律师(签名)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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