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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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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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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目录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2
二、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情况.........................................4
三、结论性意见...........................................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奥来德/公司/上市公司指
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指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激励计划(草案)》指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激励对象指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授予价格指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本次授予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自律监管指南》指激励信息披露》
《持续监管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指《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元指人民币元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402-02号
致: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一)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2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六)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2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5元/股,向8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6.64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17日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6.64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86名,本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86.64万股。
2022年5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6名激励对象授予86.64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5月1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年5月17日,并同意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6名激励对象授予86.64万股限制性股票。
4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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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属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范围内的激励对象。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64万股,占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8%,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25元/股,为自主定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监事会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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