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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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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5-17 00:00:00 浏览:  4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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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2证券简称:和而泰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
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275875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1827%。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51481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3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24393831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1274001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8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09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234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3%;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09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234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3%;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09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234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3%;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5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9%;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7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27%;反对6620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6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方誉、庄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2年5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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