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35|回复: 0

奥来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复制链接]

奥来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521-10号
致: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谷亚韬律师、王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通过视频形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1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4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轩景泉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并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取消部分议案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除上述取消并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2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长春市农安县合隆
镇合顺路111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15:00。
2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7427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受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7729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6%。
3.征集委托投票权
2022年4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斌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2年5月17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刊登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在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依法单独计票。
3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均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的议案》
4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51547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762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
6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反对:39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詹桂华、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77645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詹桂华、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7645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詹桂华、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7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6 03:33 , Processed in 0.354827 second(s), 5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