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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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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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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URUMQI OFFICE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浩天(乌)证字(2022)第017号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
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伊军、张凯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邮编: 830017 电话:(+86 0991) 4666001 邮箱: urumqi@hylandslaw.com
地址: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1B座 37 层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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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
发布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
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22年5月18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3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3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金川先生、副董事长张灿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
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4名,代表股份2310599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610%。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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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0名,代表股份3264519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785%。(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百分数取小数点后四位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8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燕山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通万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参会人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刘超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所作的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大会投票
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复核了本次大会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邮编: 830017 电话:(+86 0991) 4666001 邮箱: urumqi@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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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LANDS LAW FIRM URUMQI OFFICE(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张伊军
经办律师:张凯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伟勇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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