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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上海新阳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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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上海新阳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henfu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5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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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www.longanlaw.com
二〇二二年五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決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1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
公告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为配合做好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决定:(1)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视频通讯会议方式;(2)建议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4:00时以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福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2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6670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644%,其中:
1、出席线上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4337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2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292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9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563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04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
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563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04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
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563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4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04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
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4、《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5660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2563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04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
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6、《关于2022年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25660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5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7、《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563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04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
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8、《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5660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的议案》
同意125660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
6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25660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2、《关于的议案》
7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9%;反对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0股。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8(本页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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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杨坤
经办律师:
邵兴
\陶礼童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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