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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动力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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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动力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fanlitou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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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350号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为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1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
号公司309会议室召开,由何振亚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
2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894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768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9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6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569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6%。
3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834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558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2、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834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4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558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3、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834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558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834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558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审议通过《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834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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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558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6、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834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558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7、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834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5589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109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8.01选举何振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股同意。
8.02选举胡一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股同意。
8.03选举何昕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股同意。
8.04选举何小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股同意。
8.05选举王新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股同意。
8.06选举杜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股同意。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8.07选举季桥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股同意。
8.08选举李志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9
7法律意见书股同意。
8.09选举许国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79768044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443598股同意。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9.01选举郭玉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79876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551599股同意。
9.02选举吴永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79876045股同意,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14551599股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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