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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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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苏晨曦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2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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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225号
致: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慈星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1会召集。慈星股份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
发布了《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08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平范先生主持。
经查验,慈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慈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33.1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44681923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5.724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慈星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与见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2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慈星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90223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8%。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90223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8%。
(3)《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90223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8%。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46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90223股,反对46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8%。
(5)《关于公司2021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90223股,反对30000股,弃权16500股,
3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8%。
(6)《关于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303767571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89923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0%。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303169071股,反对6288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091423股,反对6288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00%。
(8)《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303767571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89923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0%。
(9)《关于银行授信办理资产抵押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6291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091123股,反对6291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8.2892%。
(10)《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303767571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89923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0%。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303767571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89923股,反对30300股,弃权1650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60%。
(12)《关于修订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6288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091423股,反对6288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00%。
(13)《关于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股,反对6288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091423股,反对628800股,弃权16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00%。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投票由一名
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慈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慈星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慈星股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董一平张超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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