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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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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

苏晨曦 发表于 2022-5-14 00:00:00 浏览:  3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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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五月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2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4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4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5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6
第七章议事规则的修改............................................6
第八章附则.................................................7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审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3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4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
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七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5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6(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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