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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沃尔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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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沃尔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5-11 00:00:00 浏览:  5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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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2字0510第0511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2字0510第0511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之规定,本所委派律师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视频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就本次会议见证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公司的承诺与保证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等问题发表意见,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公告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分别公告如下:
2022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基本相关事项。
2022年4月30日,公司公告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八字路1136号,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共计6名,均为普通股股东,无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40288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为公告通知中列明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议案如下: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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