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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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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5-20 00:00:00 浏览:  3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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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77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孙宪超、王卓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3:00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
发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良先生主持。出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38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936%。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2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2年5月20日9:15—15:00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49%。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38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9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99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984%。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93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93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93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8%;反对6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40%;反对6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93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孙宪超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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