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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花智控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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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花智控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jesus 发表于 2022-5-10 00:00:00 浏览:  3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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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三花智控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花智控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1法律意见书
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花智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花智控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花智控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智控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5)19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其中网上市值配售的2400万股于2005年6月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网下配售的600万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个月,已于2005年9月7日起上市挂牌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
11300万股,公司股票简称“三花股份”,股票代码为“002050”。
2016年11月15日,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自2016年11月18日起变更为“三花智控”。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09690742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有效存续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2〕1208号《审计报告》,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披露的《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3法律意见书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2022年5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一)《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事项经审阅《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含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本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
务、特殊情况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4法律意见书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配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境外工作的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外籍核心人才以及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在海外工作的中
国籍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74人。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以三花智控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3.5万股股票增值权,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591099308股的0.0233%。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股票增值权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股票增值权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数占授予股票增值权总激励计划分配情况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量(万股)量的比例核心人才
83.5100%0.0233%(合计74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仅为公司外籍核心人才以及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核心人才,没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了核心人才的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
6法律意见书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和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和可行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6、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与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授予与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行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9、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股票增值权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述调整方法和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0、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7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会计处理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及公司/激励对象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十二)项的规定。
12、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3、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5月4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2、2022年5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年5月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的议案》。
4、2022年5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9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励计
10法律意见书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的三花智控股票收盘价和行权价格的价差,不实际买卖股票。根据公司承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配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境外工作的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
《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及行权分别设置了一系列条件,并对可行权日作出了相关安排,上述规定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只有上述条件全部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才能行权。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11法律意见书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大勇、倪晓明、陈雨忠均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4、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12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3(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2022年5月9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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