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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的各项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5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7元/股。
独立董事:钟鸿钧吴松成张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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