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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大名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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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大名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5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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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名城”)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提供见证。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2.2022年5月1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届时现场会议地点是否仍按防疫要求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增加通讯方式,并列明了参会登记事项和会议接入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以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视频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14:30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俞培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通过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539631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73%。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2021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暨2022年度财务预算;
4)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金支持关联交易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短期
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名城金控集团2022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10)关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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