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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经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18日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洪德王天翼武长海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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