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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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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基友 发表于 2022-5-25 00:00:00 浏览:  5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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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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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1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2022年5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4:00以通讯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申万秋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6人,代表公司股份16455689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3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75人,代表公司股份7836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64%。
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86192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公司股份7836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通讯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064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2%;
反对1492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872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8%;反对1492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刘云祥
经办律师:
薛祯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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