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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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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短线精灵 发表于 2022-5-11 00:00:00 浏览:  3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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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629 号
致: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鸣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当虹科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当虹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当虹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
路 3 号天堂软件园 E 幢 17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年5月1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人,共计代表股份41063339股,占当虹科技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51.126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31108226股,占当虹科技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38.7320%。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9955113股,占当虹科技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12.3949%。
本所律师认为,当虹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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