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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100名激励对象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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