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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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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浩瀚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3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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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57187901110传真:+8657187902008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654 号
致: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利欧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欧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欧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自查报告》
7.《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调整2022年度担保额度分配的议案》
9.《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的议案》
13.《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二)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法律意见书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50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7839432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的21.286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235261931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的18.28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2577501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的2.999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18799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250%。
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9586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41%;反对47712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4%;
弃权53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3627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2523%;反对
47712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491%;弃权539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9595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47%;反对4769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0%;
弃权5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3635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2553%;反对
47693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422%;弃权550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6%。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9855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08%;反对47649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0%;
弃权40334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52%。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3895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386%;反对
47649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261%;弃权403341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353%。
4.《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49855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08%;反对47649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0%;
弃权40334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3895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386%;反对
47649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261%;弃权403341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353%。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176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32%;反对47867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92%;
弃权39794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421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569%;反对
47867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063%;弃权397945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368%。
6.《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自查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9144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14%;反对48404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4%;
弃权40290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法律意见书
同意183185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773%;反对
48404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035%;弃权402904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92%。
7.《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114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70%;反对659738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4%;
弃权39750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155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134%;反对
65973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658%;弃权397508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207%。
8.《关于调整2022年度担保额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959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27%;反对4849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7%;
弃权39750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3635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429%;反对
48493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364%;弃权397508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2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9773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51%;反对4775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3%;
弃权40310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3814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086%;反对
47755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648%;弃权403105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66%。
1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467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34%;反对47621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0%;
弃权39750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4507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637%;反对
47621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56%;弃权397508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2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467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34%;反对47621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0%;
弃权39750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4507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637%;反对
47621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56%;弃权397508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2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修订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350467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34%;反对47621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0%;
弃权39750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4507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637%;反对
47621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56%;弃权3975077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2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572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320%;反对477676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94%;
弃权53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3572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2320%;反对
47767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694%;弃权539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2H0654 号《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经办律师:孔瑾
签署:
经办律师:何湾
签署: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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