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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教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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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教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2-5-26 00:00:00 浏览:  3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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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孟营营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
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受疫情管控不可抗力的影响,律师本次见证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22年5月26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
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6387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84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3585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33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80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1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律师为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出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3、《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1年度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6、《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
李强孟营营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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