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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事前予以认可,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自筹划本次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组织相
关各方推进本次交易事宜。鉴于本次交易相关审批和备案工作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经审慎研究分析,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电海康签订、与国盛电子全体股东签订、与普兴电子全体股东签订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郭斌仇旻杨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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