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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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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old 发表于 2022-5-26 00:00:00 浏览:  5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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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755)2587-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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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20
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1-212)703-8702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
传真:(1-888)808-2168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传真:(86-22)5990-1302
www.junhe.com(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并于2022年4月27日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屹先生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90909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7.08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13052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5505%。
3、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代表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4、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由独立董事汤谷良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3-权。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占有效表决股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份(%)《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
4.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19245126799.69525883500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
5.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19245126799.69525883500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4-《关于2022年度预计公司
9.2615374299.43311491090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
10.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19289050899.92271491090的议案》《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
11.19286090899.90741787090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公司及16920615387.6535238334640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
14.16922314887.6623238164690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1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12、13、14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5-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6-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张建伟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张慧丽律师
_______________成越律师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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