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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第十六次会议将于
2022年5月23日召开,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维新同创”)是公司的关联企业,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40%股权转让至维新同创,交易价格为946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维科新能源的持股比例变为60%,不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和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的原则,相关程序及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子公司维科新能源拟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期限1年内,金额不高于800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2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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