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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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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2-5-23 00:00:00 浏览:  3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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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以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以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此,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3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96元/股。
独立董事:陈光明、黄加宁、田园园2022年5月23日(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光明田园园黄加宁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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