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11|回复: 0

金枫酒业:金枫酒业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金枫酒业:金枫酒业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5-28 00:00:00 浏览:  4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
89:;?%2021@@?(AB#CDE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第四十六次股东大会(2021年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的方式参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22年4月30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召开第四十六次股东大会(2021年年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2022年5月19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第四十六次股东大会(2021年年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2022年5月20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六次股东大会
(2021年年会)会议材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
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14:0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唐文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3名,代表股份256823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8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10262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55545715 99.5025 1277630 0.4975 100 0.0000
2、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55545715 99.5025 1264630 0.4924 13100 0.0051
3、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A股 255545715 99.5025 1277630 0.4975 100 0.0000
4、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55545715 99.5025 1277630 0.4975 100 0.00005、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8985126 87.5500 1277630 12.4491 100 0.0009
6、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55558715 99.5075 1264630 0.4924 100 0.0001
7、议案名称: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55545715 99.5025 1277630 0.4975 100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唐文杰先生为公司第
8.0125542602999.4559是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晖先生为公司第十
8.0225537602099.4364是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秦波女士为公司第十
8.0325542602099.4559是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吴杰先生为公司第十
8.0425542602099.4559是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崔澦女士为公司第十
8.0525542612099.4559是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邓春山先生为公司第
8.0625542602199.4559是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赵平先生为公司第
9.0125542602699.4559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周颖女士为公司第
9.0225542612399.4559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周波女士为公司第
9.0325542602299.4559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议案名称: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杨帆女士为公司第
10.0125542612899.4559是
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10.02选举夏晓平女士为公司25542602799.4559是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
序号比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
3898512687.5500127763012.44911000.0009预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
5898512687.5500127763012.44911000.0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7898512687.5500127763012.44911000.0009的议案》选举唐文杰先生为公司第
8.01886544086.3838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晖先生为公司第十
8.02881543185.8965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秦波女士为公司第十
8.03886543186.3837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吴杰先生为公司第十
8.04886543186.3837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崔澦女士为公司第十
8.05886553186.3846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邓春山先生为公司第
8.06886543286.3837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赵平先生为公司第十
9.01886543786.3837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选举周颖女士为公司第十
9.02886553486.3847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周波女士为公司第十
9.03886543386.3837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杨帆女士为公司第十
10.01886553986.3847
一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夏晓平女士为公司第
10.02886543886.3837
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六次股
东大会(2021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雷丹丹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强律师徐雪桦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电话:021-52341668
2022年5月27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2 08:11 , Processed in 0.111359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