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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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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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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皖仪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对其工作经历进行了解,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次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臧牧先生、王腾生先生、黄文平先生、卢涛先
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对其工作经历进行了解,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本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竺长安先生、罗彪先生、刘长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首次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5.82元/股调整为5.62元/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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